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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物可办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10月21日 来源: 福州日报  作者:朱毓松

简介: 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可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报讯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可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通知》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取得及权属进行了规范,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

《通知》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通知》明确了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的5条政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转变防空地下室单一使用功能,促进居住小区防空地下室连片开发、地下连通和地面地下交通衔接。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在一年内缴清。鼓励社会资金以bot、tot、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和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等地下工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早期人防工程按照封存报废、维持现状、改造利用等办法分类处理,对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采用招投标方式引入投资人,将其改扩建为地下商业、停车、国防教育、物资存储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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