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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8年08月10日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佚名

简介: 江苏环保厅日前发布通知,就《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江苏环保厅日前发布通知,就《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规范化管理,提高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省环保厅监测处会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8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wm@jshb.gov.cn

 

()将纸质版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监测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888

 

附件: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是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江苏省本级和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用于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的自动站、国家交由省和地方进行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 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性能、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中相关规定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定》(HJ663-2013)要求。

 

第四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不正常运行,受到非正常干扰干预:

 

()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

 

()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

 

()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

 

()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

 

()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

 

()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自觉维护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空气自动站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自动站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委托的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控站的建设、验收、运行,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全省空气自动站质控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空气自动站提供用地、电力、网络、防雷和安全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并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制度。

 

三、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辖区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设计、优化、调整的技术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对自建空气自动站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负责督促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的第三方质控机构进行国控空气自动站检查。

 

四、运维机构职责

 

第十条 运维机构应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维护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运维工作;有义务按照国家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涉密监测数据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运维机构负责所运维空气自动站的日常质量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修及安全工作,每周至少一次现场检查维护、校准,按国家和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各项记录。日常运维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需参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家城市站运维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需配合省、市环境监测管理人员做好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和空气自动站安全工作,发现干扰监测数据和破坏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需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罚则

 

第十三条 对存在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市、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所在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处理意见需商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所在运维机构禁止再次参与我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招投标。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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