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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罚扬尘污染,最高达30万元

2018年11月23日 来源: 中华建设网 作者:佚名

简介: 日前,济南市发布《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日前,济南市发布《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监理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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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发包单位)应当遵守: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等规定。

 

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应当遵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确保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等规定。

 

监理单位(含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等规定。

 

《规定》明确:违反第7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监理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9条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第14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林业和城乡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5条规定,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6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养护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道路养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7条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超量装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改装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运输过程中在城市道路上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18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或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第19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等场地未进行硬化或破损地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由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21条规定,采矿采石作业未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措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规定》特别强调,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济南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将由市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10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联手推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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