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日前,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日前,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设置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体育健身器材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设备。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将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条例》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假期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情况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享受文化服务的权益,将于明年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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