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充电基础设施要适度超前发展,并要求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补全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政策长期以来“重车辆,轻推广应用,轻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短板。
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充电基础设施要适度超前发展,并要求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补全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政策长期以来“重车辆,轻推广应用,轻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短板。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做好电网配套接入服务、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发改能源[2015]1454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 2020年)》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作了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
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17]11号《“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在“十三五”期间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并要求停车场、停车库等停车设施要配备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上述文件表明了政府对发展电动汽车基础充电设施的重视。
充电设施
按使用场景分类
充电设施可以分为: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非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及经营性分散式充电设施。
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住宅小区自由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由物业或者第三方公司建设的提供公共充电的充电设施。
非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办公大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户内部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
经营性集中充电设施是政府相关部门许可、颁发营业执照的,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明确了允许开展充电业务的合法企业,在一个固定集中的场所,开展充电业务的设施。
经营性分散式充电设施指在办公楼宇、商场、零售商、超市、餐饮、娱乐、体育设施、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建筑业主或第三方建设的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充电桩
的类别
充电桩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动汽车获取电能的重要媒介。
电动汽车的充电方式按照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接触形式分为有线充电和无线充电,其中有线充电方式主要分为交流充电和直流充电两种方式。基于有线充电方式诞生两类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常见的功率包含:7 kW、14 kW等。交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时,车载充电机完成交直流变换,采用小电流恒压、恒流的传统充电方式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其优点表现为:充电电流小,能够降低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的发热量,提高充电效率和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设备及安装成本相对较低。其缺点是:充电时间较长。
直流充电桩常见的功率包含:30 kW、60 kW、90 kW、120 kW等。直流充电桩以直流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采用大电流对电池进行充电,充电功率大,能够在短时间内给电动汽车充满电。其优点表现为:充电时间短,能在几分钟内充70 % ~ 80 %。其缺点是:设备及安装成本高;因为快速充电,所以对电池发热影响较大,会缩短电池寿命;同时快速充电的大电流会对电网造成冲击,引起电压波动。
典型应用场景下
充电桩共享方案
随着近几年电动汽车应用的推广,充电桩(设施)建设的不断跟进,电动汽车与充电桩的匹配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表现在:车无桩可充电,桩无车来充电。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让充电桩更智能,实现充电桩与物联充电服务平台的对接;② 让具备条件的充电桩,以“共享”模式为社会电动汽车所用;③建设更加稳定、易用的充电服务平台,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桩的无缝连接。
建设经营性集中充电设施(站)的目的就是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从本质上来讲,此类充电设施中的充电桩已经实现了“共享”,此处不再赘述。下面重点探讨住宅小区自用充电桩、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和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共享方案。
住宅小区自用充电桩共享
住宅小区自用充电桩是私人充电桩车主建设在自有产权或使用产权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其主要目的是自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住宅小区自用充电桩一般为7 kW交流充电桩,充电时间集中在夜间;在其他时间段内,停车位和充电桩都处于闲置状态。
住宅小区自用充电桩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共享:提供充电服务和广告服务。
私人充电桩车主将自有的充电桩接入共享充电服务平台,车主通过平台的管理后台设置充电桩的共享时间段及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共享充电服务平台将闲置充电桩呈现给有充电需求的车主,并实现车与桩的对接,即可实现私人充电桩在闲置时段为其他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当充电桩具有广告植入窗口时,充电桩作为流量入口,还可以被共享给广告媒体企业作为广告投放载体,从而让私人充电桩车主获得广告服务的收益。此类充电桩的共享又称“私桩共享”,私桩共享可以提高充电桩的使用效率,同时提升充电桩的经济价值。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共享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是指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由物业或者第三方公司建设的提供公共充电的充电桩。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以7 kW交流充电桩为主,配套部分直流充电桩。鉴于充电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区居民,因此充电时间集中在夜间,其他时间段内,停车位和充电桩大多处于闲置状态。
在保障小区安全和居民生活品质的前提下,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可以共享给社会电动汽车。充电桩接入共享充电服务平台后,将白天设置为充电桩共享时间段。共享充电服务平台将闲置充电桩呈现给有充电需求的车主,并实现车与桩的对接,尤其是部分直流(快充)充电桩可以为非小区居民电动汽车提供快速补电的服务。当充电桩具有广告植入窗口时,充电桩作为流量入口,还可以被共享给广告媒体企业作为广告投放载体,从而获得广告服务的收益。
非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共享
非住宅小区专用充电桩是指在办公大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户内部建设的专用充电桩。此类充电桩主要为用户内部人员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出于安全性及私密性的考虑,共享充电桩的意愿并不强烈。
经营性分散式充电设施共享
经营性分散式充电桩指在办公楼宇、商场、零售商、超市、餐饮、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建筑业主或第三方建设的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此类充电桩以7 kW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配套部分直流充电桩(快充)。
对于办公楼宇而言,其配套的充电桩主要服务于楼宇内办公的业主,充电桩使用高峰期为上班时间,夜间大部分充电桩为闲置状态。充电桩接入共享充电服务平台后实现共享,将交流充电桩设置为夜间共享时间段,以满足办公楼宇周边居民晚间充电需求;将直流充电桩设置为24 h共享时段,满足需要快速补电的社会电动汽车。
对于商场、零售商、超市、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充电桩接入共享充电服务平台后实现共享,设置充电桩为7 × 24 h全时段共享模式,充电桩可以为公共场所实现客流导入;同时,充电桩作为商业与电动车主交互的载体,可以分享商业运营信息,例如:商品信息、消费折扣信息、消费向导信息等,从而提升客户消费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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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男,上海正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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