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日前,住建部发文通报,三家建企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核查越来越严,处罚越来越重!
日前,住建部发文通报,三家建企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2017年7月2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行为。
河南省龙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全资母公司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申请将资质转移至该单位。
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在2008年12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为。
处罚
撤销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上三个因弄虚作假导致资质被撤的案例都具有典型性:
东海建设集团特级资质被撤,且其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一并被撤,对整个行业来说,不能不起到警示作用;
河南省龙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因为母公司弄虚作假被查出,导致转移至该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
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十年后,资质有效期已满,还是被住建部查出来了!
资质申报不能侥幸!即便是弄虚作假取得资质,一旦被发现,相应资质也会被撤销,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资质是建筑企业生存之本,是承担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资质一旦被取消,对相关建筑企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18〕101号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7月2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92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9日
建督撤字〔2019〕1号
河南省龙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我部于2018年8月16日撤销了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你单位全资母公司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将河南大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移至你单位,你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我部于2018年11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00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建督撤字〔2019〕2号
山东正源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08年12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7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36号),你单位于2018年7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已无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我部对你单位作出3年内不得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4日
申明:本文章内容来自( 住建部官网),作者(佚名)。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侵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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