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2019年4月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该通知明确: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招标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三、上述职业资格与职称具体对应关系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28日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职称 |
1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2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工程师 |
3 |
房地产估价师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
经济师 |
4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5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
工程师 |
6 |
注册验船师 |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A级资格:工程师 B级资格: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资格:助理工程师 D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
7 |
注册计量师 |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 程技术员 |
8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9 |
执业药师 |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
10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工程师 |
11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
经济师或工程师 |
1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初级资格: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
13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
经济师 |
14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
经济师 |
15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工程师 |
16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
17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 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
18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
19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
20 |
注册建造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2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
工程师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工程师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工程师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工程师 |
||
22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
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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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工程师 |
|
24 |
民用核设施 操纵人员资格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工程师 |
|
25 |
注册建筑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
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
|
26 |
监理工程师 |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
工程师 |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职称 |
1 |
质量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
2 |
企业法律顾问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
经济师 |
3 |
广告 |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广 告 师:经济师 |
4 |
价格鉴证师 |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
经济师 |
5 |
招标师 |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
经济师 |
6 |
物业管理师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经济师 |
7 |
管理咨询师 |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
经济师或会计师 |
人社部正式通知:建造师等证书直接对应职称,职称与职业技能可“互评”!
2019年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职称--技术员
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改进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早在2018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职称与职业技能可互评”,此次发文的目的在于,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道路:
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另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同时,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晋级评价。
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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