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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工程两巨贪:受贿均超1.7亿元,二审改判无期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 澎湃新闻、法制日报 作者:基建通

简介: 此前一审中罕见的“贪腐案中一案 两人同获死刑”的判决结果,在二审得以逆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彭曙、胡浩龙从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被称为湖南省史上涉案金额最高的“湖南省高速公路腐败窝案之彭曙、胡浩龙案”,在一审判决近4年后,二审判决结果差别较大。

此前一审中罕见的“贪腐案中一案 两人同获死刑”的判决结果,在二审得以逆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彭曙、胡浩龙从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联手受贿、贪污、进行内幕交易

本文涉及到的两个主犯:彭曙、胡浩龙两人疯狂获利的途径主要如下:

1、上演 “哥俩好”,两人联手受贿是一大特点

湖南高院二审查明,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是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所以两人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

在湘潭县城区海棠路改造项目工程中,为给某公司负责人胡某谋取利益,2006年6月两人一次就在办公室收受其人民币2800多万元;2008年至2010年,两人利用高广投收购湖南一置业公司股权中,多次共同收受该公司1.03亿元。

2、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9年,彭曙、胡浩龙利用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与商人张晖利用张家界龙阳公路建设机会,3人共同策划通过相关公司虚增股份、虚假投资等多种形式,3500万元高广房转让款除110万用于相关公司办公费外,其余被3人平分。

3、利用掌握的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赛迪传媒股份100多万股,获得收益140多万元。此外,两人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

2015年一审判决:死刑

2015年2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 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 判处彭曙、胡浩龙死刑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

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

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

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 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 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一起贪腐案件判处两名同案犯死刑,在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并引发广泛关注。那么此案也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2018年二审判决: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二审对彭曙、胡浩龙从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从二审判决书获悉,二审对两人受贿金额的认定与一审差异不大,均认定两人受贿金额超1.7亿元, 均触犯受贿、贪污、泄露内幕信息三罪。

很多人看到这,觉得一审中罕见的“贪腐案中一案两人同获死刑”的判决结果, 这是属于减刑吗?

不是的,据法律界相关知情人士介绍说,“二审将死刑改判无期, 并非减刑,因为二审本身就包括了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认定,以及一审法院量刑是否合理的审查。”

大逆转的原因

首先该案从2010年案发至今长达8年,其间,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

其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对两人量刑改变理由有“构成自首、立功,以及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依法调整”。

二审:有坦白、有自首、有重大立功

2016年11月,彭曙、胡浩龙及同案彭江林、张晖4人贪腐案二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建议驳回上述4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二审法院对于彭曙、胡浩龙两人及其辩护人的大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驳回,但对其中 三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认定

一、彭曙、胡浩龙在总额超1.7亿元的受贿中,没有索贿600万元, 并主动供认收受王祈生、张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钱物的事实,构成坦白。

二、在彭曙、胡浩龙与张晖共 同贪污3500万元的事实中,二审法院认为该贪污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彭曙对该犯罪 构成自首。

三、彭曙到案后 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 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

那么大家看到了,此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有变化,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几点原因,还有一点最主要的原因是司法部门对贪腐犯罪量刑标准已作重大调整。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第44条))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 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表述为“ 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另外据多名知情人士称,《刑九》实施次日,最高法曾出台《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该量刑意见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 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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